为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生产、收购、销售等环节的质量安全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书。
一、协议主体
甲方(生产方/供货方):
乙方(收购方/采购方):
二、质量安全要求
- 甲方承诺其生产、供应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标准,不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渔药、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不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含有超标的重金属、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
- 甲方应严格按照农业投入品使用规定和休药期、安全间隔期要求进行生产,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农业投入品使用、病虫害防治、采收销售等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 甲方供应的食用农产品应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如实标明产地、生产者、开具日期等内容。
- 乙方应具备与收购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必要的贮存、运输设施,保证储存、运输条件符合质量安全要求,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
三、检验检测
- 甲方应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检测,确保符合质量安全标准。
- 乙方有权对收购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乙方有权拒收,并及时报告当地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
- 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双方可共同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复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四、责任约定
- 因甲方供应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甲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已先行赔偿的,有权向甲方追偿。
- 甲方未按规定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提供虚假质量安全证明的,乙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 乙方未按约定条件贮存、运输食用农产品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五、争议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
-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年。
-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_年月日
签订地点: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