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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四个最严” 守护舌尖安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落实“四个最严” 守护舌尖安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食用农产品是食品安全的源头,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出台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颁布实施,是强化食品安全责任、完善监管制度体系的重要举措,对于保障食用农产品从田间到餐桌的全链条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明确主体责任,压实市场开办者与销售者义务

《办法》重点强化了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的主体责任。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进行审查,并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销售者则必须保证采购的食用农产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如实记录进货信息,索取并留存相关凭证。对于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通过明确各方责任,构建起“谁经营、谁负责”的责任体系,从源头上防范安全风险。

二、严格准入管理,推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办法》要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出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将生产者、收购者与销售者串联起来,形成责任闭环。对未提供合格证明的,销售者应进行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销售。这一规定倒逼上游生产者规范种植养殖行为,同时也促使销售者严把进货关,有效阻断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流入市场。《办法》还针对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不同业态,提出了差异化的管理要求,确保监管措施精准落地。

三、加强过程控制,规范贮存、运输与销售行为

食用农产品保质期短、易腐坏,对贮存、运输条件要求较高。《办法》明确规定,销售者应当具有与经营品种、规模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保持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贮存、运输和装卸食用农产品所使用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交叉污染。销售者应当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或超过保质期的食用农产品。对于进口食用农产品,还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留存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这些过程控制措施,有助于确保食用农产品在流通环节的品质稳定。

四、完善追溯体系,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办法》高度重视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要求销售者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鼓励有条件的销售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逐步实现食用农产品“带证上市、全程追溯”。当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时,能够迅速追根溯源,及时控制风险,召回问题产品。这既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有力保护,也是对合法经营者的有效保护。

五、强化监督管理,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办法》赋予了市场监管部门更明确的监督检查职责。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食用农产品风险程度和信用状况,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对投诉举报多、抽检不合格率高的销售者,应加大检查力度。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按要求贮存运输等,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乃至吊销许可证等。通过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震慑,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无小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迈入更加规范化、法治化的新阶段。它不仅是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具体行动,更是对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庄严承诺。下一步,需要各级监管部门、市场主体和广大消费者共同努力,推动《办法》落地见效,构建起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消费者参与的共治格局,让安全、优质的食用农产品走进千家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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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0-30 01:46:05